平昌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
时间:2026-08-17 | 浏览:247
1、将采购文件第九章评审办法3.3.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,“ 履约能力供应商每提供一辆冷链运输车辆得4.5分。本项目最多得9分。”更正为 “ 履约能力供应商每提供一辆常温运输车辆得4.5分。本项目最多得9分”。
2、将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、服务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要求(实质性要求)增加1.8 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医用耗材配送时,必须与采购人(医院)及SPD项目服务方共同签订《医用耗材SPD配送三方服务合同》。供应商须按规定向SPD服务方支付配送服务费用,具体结算标准如下:
(1)国家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(集采)耗材:按实际供货总金额的 1% 计收配送服务费;
(2)非集采耗材:按实际供货总金额的 3% 计收配送服务费。
3、其他内容不变。